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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致残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生活费
发布时间:2015-09-07 10:07:38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443 ℃

        人身损害案件中的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当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是否任何的被扶养人都可以主张生活费赔偿呢?上海律师从下面一个案例中为您进行分析。

 

        李某及其丈夫张某平时没有固定工作,李某的儿子系小学生,丈夫张某为盲人,全家靠政府低保维持生计。某日,李某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队认定:肇事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因事故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李某把肇事司机、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类损失,其中包括赔偿被扶养人的生活费。

        被告方抗辩认为李某虽是构成伤残,但被扶养人不是依靠李某劳动所得生活,而是靠低保维持生计,李某受伤之后,国家的低保依然在发放,不存在收入较少,也就不存在被抚养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上述案件中,李某之夫虽为盲人、其子未成年,但李某在受伤前并未靠自己劳动收入扶养其夫、其子,他们均靠国家保障性收入维持家庭生活,李某受伤后,其保障性收入依旧如此,李某并未承担扶养义务。最终,法院驳回了李某要求被告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在交通事故案件、人身损害案件中,法律虽然规定了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然而,丧失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标准是什么,法律上并没有规定。上海律师根据办案经验总结,法院判断是否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是受害人是否实际承担了扶养义务,只有对于那些日常生活是依靠被害人的收入来维持的被扶养人,侵权方才需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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