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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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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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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请求对方扶养?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4 ℃

      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确有困难,另一方仍有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责任,具体办法可由双方协议。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但生活暂时有困难,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者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双方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予以适当的安排。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另一方可以终止给付。原定的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另一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修改婚姻法中,有的同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提出,一方的,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贵重的生活资料和小额生产资料,经过四年,房屋经过八年的,视为。另有同志提出,一方的婚前财产经八年、四年使用后即转为夫妻共同财产;有悖于物权取得原理。婚姻法修正案将司法解释的精神写人离婚时的请求帮助中。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以利于在离婚中保护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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