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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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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的唯一标准是感情破裂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3 ℃

      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院可以判决准予夫妻离婚。

      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有下列四种情形的,包括重婚的,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是作为被告的,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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