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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3 ℃

  导读: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特别规定是: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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