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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下落不明我怎么再婚?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8 ℃

  网友提问:我的丈夫三年前到广东打工,之后便下落不明,三年来毫无音信,家里人找过多次也没有找到。现在我想要再结婚开始新的生活,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想再婚,依据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你的丈夫下落不明三年,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所以,你可以先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对方宣告失踪。然后到法院起诉离婚。应当注意的是,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你应该到你所在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知识:怎样宣告他人失踪

  1、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公民失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其他有关机关,是指公安机关以外的能够证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机关。

  宣告失踪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清理下落不明人的财产,指定诉讼期间的财产代管人。

  2、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公民失踪的案件,由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样便于受诉人民法院就近调查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3、公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间是寻找该公民、等待其出现的期间。公告寻找失踪人,是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必经程序。因为宣告失踪是一种推定,而这一推定又将给被宣告失踪的公民带来重大影响。所以,为了充分保护该公民的民事权益,使判决建立在慎重、准确的基础上,人民法院必须发出公告。

  4、判决

  公告期满,该公民仍然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确认申请该公民失踪的事实存在,并依法作出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的判决。如公告期内该公民出现或者查明下落,人民法院则应作出判决,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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