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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借高利贷无力偿还夫妻双双被逼自杀
发布时间:2016-04-22 06:22:1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914 ℃

像高利贷借钱,倾家荡产都有可能。近日李某夫妇就因做生意,向高利贷借款,结果无力偿还,不断地被高利贷上门骚然,最后由于不堪每日的骚扰,及周边邻居的议论,双双自杀身亡。实在是可惜了两条年轻的生命。近日,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将该高利贷团伙提起公诉。

做生意借高利贷无力偿还夫妻双双被逼自杀

无独有偶,近日二中院也审理了一起由高利放贷所引发的刑事案件,借款者由于受不了高利贷公司的崔某屡次催讨、威胁,杀害了崔某,被判处故意杀人罪

李某夫妇为了能让自己的生活更加好,想到做一点小生意,但苦于没有做生意的本钱,便想到了向放高利贷的郑某借钱。李某夫妇便向郑某借款24万元,并约定每天一万元利息是7元。夫妇两已经归还了6万多元的利息,可是还剩与24万元的本金没有还。
约定到期后,郑某便上门多次催讨,但是由于李某夫妇是在是没有钱,好几次都没有要到钱。直到去年郑某经过朋友认识张某,张某信誓旦旦向郑某保证能够要回24万元的本金。
从此以后张某天天上李某夫妇的家,要钱,要不到将李某家中电视、风扇,家具等都敲碎,还威胁李某夫妇,“不还钱,杀你全家,杀你孙子、儿子”,还对李式夫妇恶语辱骂、殴打。
期间张某等人由于擅入李某家中,还报警处理,民警虽然到场处理,但张伟还是多次上门暴力讨债。夫妇两个不堪忍受,便双双服农药自杀。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郑国安、张伟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无独有偶,近日二中院也审理了一起高利放贷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去年,魏某为了炒股,没有资金,故通过贷款中介的介绍认识了高利贷公司的崔某,并向其借款20万元。
两人协商,借款20万元,每月的利息是1万元。崔某对魏某说,为能保障自己的利益,故让魏某打了借条。魏某说:“对方原本让我打双倍借条,我不同意,他们就说先算上一年的利息,所以我借条上写了借款32万元。”
后来崔某要求看魏某的住处,以防魏某不还钱逃走,不过,此时双方又发生了分歧。“他们说要先扣除1万元利息,我不愿意,但还是同意了。他们又说要2、3万元服务费,我就没有同意,最后同意扣除3000元服务费。”魏某说,他实际拿到手总共18.7万元。
借款后没多久,贷款公司人找到魏某称该公司规定借款人必须每月要到借款公司报到。当魏某到公司报到时,魏某称:“贷款公司声称当初谈妥的利息有点低,要涨价,每月利息要3万元。我没有同意,后来讨价还价了很久,最终决定我还款的金额为24.7万元。”
但魏某回家后越想越不明白,为什么自己有没有违反约定,他们竟然平白给我坐地期间,为此魏某很是气愤,要给他们一个教训。便以还钱为由,将公司负责人董某和李某约到银行门前的ATM机前。但只有李某一人到场,董某并未到场。在李某等魏某取钱时,魏某乘其不备掏出自己早已准备好的小刀像李某心脏刺去。最后李某不治身亡。
到案后,魏某称自己受到高利贷公司的威胁。他们不断骚扰自己,并威胁自己。故向教训他们一下。
法院将择期宣判。

【沪律网律师提醒】
上述第一个案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郑某多次上门讨债的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
第二个案例,魏某同样不堪高利贷的不断追讨,竟然做出极端的杀人事件,故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量民间资金暗流涌动,但又缺乏良好的投资渠道,部分群众难抵高回报诱惑,极易为放高利贷者提供资金。同时,一些小型民营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盲目扩大生产,不断追求利益最大化,企图“一夜暴富”,而银行贷款条件严苛、手续繁琐,当他们不能及时得到金融机构的支持时,为了融资便铤而走险,涉足高利贷。
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珍惜生命,远离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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