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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无所依孤老将房产赠与保姆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6-04-19 06:19:3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240 ℃

老无所依的陆老太在生前立下遗书将房产份额赠与给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但同为房产共同共有人的亲属却不同意。保姆无奈将纠纷诉至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遗书中所涉及的房屋属被继承人陆老太名下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应归保姆孔阿姨所有。

 

孔阿姨现年46岁,从事保姆职业,从2004年12月起便在老无所依孤老将房产赠与保姆获法院支持

雇主陆老太家做保姆。陆老太是一位离休干部,从未结过婚,膝下也无子女,早年父母就过世,一个人生活至今。孔阿姨便在陆老太身边做保姆至今。

但今年1月27日,陆老太不幸在医院中与世长辞。陆老太身前居住在一套房屋内,该房屋是陆老太与陈氏姐妹共同共有。陈氏姐妹是陆老太同父异母的姐姐之子陈先生的女儿。但陆老太在去世之前留下一份遗书,在此之前陆老太将保姆孔阿姨认作自己的孙女,并在遗书中写到:“……只要是我的东西全部由我孙女孔某某来继承……”。这份自书遗嘱是在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的见证下完成,具有法律效力。

但知道这件事情的陈氏姐妹并不同意老人的意思,也不执行遗书所写的内容。孔阿姨对此反复和姐妹两个进行交涉,并且连陆老太生前所在的单位也进行过调解,可是两姐妹还是不同意,无奈之下孔阿姨便诉至法院。

在开庭中称,自从自己04年到陆老太身边照顾陆老太至今已经有很多年了,这么多年自己一直待在陆老太身边贴身护理。房屋中之所以有陈氏姐妹的名字,是因为陆老太的表弟陈先生曾经对陆老太信誓旦旦的保证,今后陆老太的生活尤他们照顾,所以陆老太才将陈氏姐妹的名字加入房产证上。可是当陆老太帮助陈先生的女儿安排好房屋之后,他们也并没有履行自己的约定,也根本没有想过要照顾陆老太。这么多年都是自己在陆老太身边照顾着。所以,对于表弟一家非常失望的陆老太才写下这份自书遗书

而陈氏姐妹辩称,孔阿姨与陆老太没有任何亲属关系,无权继承;其次孔阿姨向法院提供的遗书也不是老太亲笔所书,是保姆自己伪造的;再者,陆老太其实当时已经患有老年痴呆症,所以这份遗书肯定不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

在法院对全案审理之后认为,孔阿姨提供陆老太的遗书,有律师见证笔录、律师见证书及见证律师证言等佐证,足以证明陆老太在律师见证过程中,意识清楚、言语表达明晰流畅,对客观事实具有正确的判断及思辨能力,具有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能力。故法院确认陆老太的自书遗书为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立遗书时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沪律网律师提醒】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同时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五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遗嘱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无须作出明示的意思表示。上海继承律师指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嘱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本案中,陆老太在立下该遗书时,意识清楚、言语表达明晰流畅,对客观事实具有正确的判断及思辨能力,具有处置个人财产的行为能力。并且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场监督,所以该遗书是真实有效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陆老太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指定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孔阿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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