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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辞职,公司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未获支持
黄小姐与一家合资公司签订为期三年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为六个月。上班后不久公司即安排黄小姐脱产学习业务技术两个月。在黄小姐学习期间,在朋友的劝说下欲与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以已支付培训费用为由,要求黄小姐离职前必须将培训费缴纳,否则不能离职。黄小姐无奈之下诉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近日,仲裁委经审理不支持公司的要求...
首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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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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