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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丈夫去世后,公婆亦有权继承登记在妻子名下的房屋
发布时间:2023-09-25 15:25:1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0 ℃

丈夫去世后,房屋登记在妻子名下,公公婆婆是否对此享有继承权?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50%的份额属于遗产,因此判决公公婆婆对案涉房屋享有继承权。

被告乐某与黄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婚后两人购买房屋一套,该房屋登记所有人为乐某,乐某一家四口居住此房。后黄某在工地作业时不慎触电身亡。黄某的父母认为该房屋属于被继承人黄某遗产,他们享有继承权,应分得遗产。乐某则认为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没有黄某份额,黄某父母没有继承权。因而成讼。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是黄某与乐某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黄某不幸去世后,其中50%部分属于遗产,依法由享有继承权的人继承。原告作为黄某的父、母,与黄某的妻子、女儿皆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关于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即黄某的父、母及妻、女,共计5人,各按遗产价值享有20%权益。考虑到乐某与黄某生前共同生活,平时对房屋维护付出较多,酌定增值部分为乐某所有。遂依法判决两原告继承案涉房屋折价款3万余元。

问题1:本案中的房屋虽然登记在乐某名下,但为何属于乐某和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答道:《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争议的房屋虽然只登记在乐某名下,但系在乐某和黄某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属于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问题2:为何本案中房屋的50%份额属于遗产?

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由于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属于黄某的部分为房屋的50%份额,该部分作为黄某的遗产进行分割。

问题3:本案中的遗产是如何分割的?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由于黄某在生前没有立遗嘱,因此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黄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五人,五人平分该部分房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需支付原告相应房屋份额的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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