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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遗产继承律师】伪造遗嘱且转移巨额遗产,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3-08-11 19:11:5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48 ℃

一位老人去世后,因其妻子和女儿均已过世,遗产理应由老人的兄弟姐妹继承。但随后出现了两份遗嘱,一份是老人的亲戚拿出来的,一份则是老人的姐姐拿出来的,两份遗嘱存在矛盾之处,双方因此诉至法院。法院经专业鉴定,竟发现老人的姐姐提供的遗嘱系伪造的,且其转移了老人名下的巨额遗产。法院因此判决遗产按照老人亲戚提供的遗嘱分割,老人的姐姐则依法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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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去世后,因为其妻子及女儿王某某已经去世,王某的长姐王某1等5名兄弟姐妹成为他的法定继承人。王某留下的遗产有当地的房屋两套,其中一套50%的份额为王某所有,50%的份额为王某1所有,此外还有银行理财款若干。然而,张某等非王家亲属4人以一王某自书遗嘱为依据,将王某1兄弟姐妹5人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的遗产。该遗嘱的内容为王某与王某1共有的房屋,王某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给张某等4人每人10万元,余下的钱以女儿王某某的名义上缴国库;另一套房屋由张某等4人共同共有。王某某去世前,曾委托张某等4人照顾自己的父亲,此后其对老人进行了照料并获得了王某自书遗嘱。王某1也提交了一份王某自书遗嘱。该份遗嘱的内容则是对于王某与王某1共有的房屋,王某享有50%份额的产权由王某1继承;另一套房屋由王家5名兄弟姐妹继承;银行理财款归王某1所有。法院随后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遗嘱鉴定。鉴定中心的意见为两份遗嘱字迹不是同一人书写,王某1提供遗嘱中字迹的形成时间晚于遗嘱落款时间。王某去世前,把银行卡密码及手机均交给王某1保管。在其去世后及一审诉讼期间,王某1多次操作手机从王某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中转出款项,累计金额达63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2020年9月,王某立有自书遗嘱,该遗嘱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均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而2021年6月8日的那份“王某自书遗嘱”,系王某1伪造,为无效遗嘱。王某1伪造遗嘱后毫无悔改表现,且转移王某的巨额遗产,情节严重,丧失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权,故其丧失继承的王某遗产应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王家剩余4位兄弟姐妹平均继承。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王某、王某1共有房产归王家5名兄弟姐妹按份共有,其中王某1占有原来50%的份额,剩余4位兄弟姐妹各占12.5%的份额;另一套房产归张某等4人按份共有,各占25%的份额;王某名下的资金由张某等4人各分得10万元;王某1将转移的63万余元退出,以王某某的名义上缴国库;王某的其余银行理财款以王某某的名义上缴国库。王某1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问题1:如果两份遗嘱均为合法有效的遗嘱,那么以哪一份遗嘱为准?

律师指出:依据《民法典》第1142条第3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于遗嘱人可以撤回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即便是在没有销毁在前的遗嘱时,也可以再立下一份新的遗嘱,遗嘱以时间立在最后的一份为准。

问题2:本案中王某1为何会丧失继承权?

上海遗产律师解释到:《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在本案中,经专业鉴定,王某1提供的遗嘱为其伪造的遗嘱,并且其转移王某的遗产,情节严重且没有悔改表现,因此法院判令其丧失继承权。

问题3:本案中的遗产怎么分配的?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到:本案中张某提供的遗嘱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因此王某的遗产按照张某提供的遗嘱予以分割,其中王某1有50%份额的房产,属于王某遗产的50%按照遗嘱在除王某1之外的兄弟姐妹四人之间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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