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5月14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姐姐找弟弟借款后由前弟媳转账,前弟媳起诉追回债权
发布时间:2023-07-09 18:09:5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 ℃

姐姐找弟弟借钱,弟弟同意借款,但最终钱是由弟媳转给姐姐的,那么在姐姐和弟弟离婚后,这笔钱应该还给谁?在下面这起法院审理的案例中,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这笔钱属于原告的个人财产,应当还给原告个人。

姐姐找弟弟借款后由前弟媳转账,前弟媳起诉追回债权

被告薄某的弟弟薄某某与原告慕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2022年4月7日离婚,婚后二人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慕某离婚不离家。2022年4月9日,原告慕某通过微信向被告薄某转账10000元,借款用于薄某孩子上学。2022年10月10日,薄某微信转账给其弟弟薄某某2000元和8000元,将该笔借款偿还给薄某某。据了解,慕某向薄某转的一万元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当时被告因孩子上学向原告借钱,薄某某同意出借,所以才有原告给被告转钱的事实,事后被告把钱还给薄某某,薄某某也认可收到薄某归还的1万元。慕某认为借款应还给自己,遂将薄某诉至法院。被告薄某辩称,自己与原告之间没有借款合意,是向其弟弟借了1万元,并且已经还给薄某某了。原告只是帮助薄华鑫向自己转款,借款和还款时不知道二人已经离婚。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7日,原告与案外人薄某某在方城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关于财产分割方面双方约定:双方婚后无共同存款;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务、债权,如有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双方婚前各自房产、汽车、各自私人用品归各自所有,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既有借贷合意又有资金交付,因此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称,该笔借款是案外人薄某某向其借款,但被告与薄某某之间仅有借贷合意,并无资金交付,因此,被告与薄某某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本案的债权发生时,原告和薄某某已经离婚,且约定双方无共同存款和共同债权,该借款发生在原告与薄某某离婚后2天,应该认为出借钱款属于原告个人财产。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薄某向原告慕某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薄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法院为何认定被告和薄某某之间没有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律师指出:《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借款合同,只有在贷款人将借款支付给借款人时才成立,像本案中的被告和薄某某之间即便有着借款的意思表示,但因为薄某某没有将款项转给被告,所以双方没有形成借款合同,故也没有构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问题2:本案中慕某和薄某某之间为何没有夫妻共同存款和债权?

律师表示到:《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慕某和薄某某为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时约定了没有共同存款和债权,该约定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该约定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3:法院为何最终判决被告应返还10000元及利息给原告?

律师解释到:由于慕某和薄某某之间没有存在共同存款,借款亦是由慕某转给被告的,因此该借款属于慕某的个人债权,被告应当对慕某承担还款的义务。因此,慕某作为债权人起诉被告,被告应当返还本金和利息给慕某。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