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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母在世养子不尽孝见到遗嘱却不认,法院判按遗嘱分遗产
发布时间:2021-11-08 08:08:3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17 ℃

老人认为养子不尽孝,于是立下了一份打印的遗嘱,表明自己去世后养老部分的财产若有剩余的,则留给自己的弟弟。在老人去世后,养子却以遗嘱是打印的为由,认定遗嘱无效的,要求继承养母去世后留下的所有遗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老人的遗产按照遗嘱来分。

养母在世养子不尽孝见到遗嘱却不认,法院判按遗嘱分遗产

杭州的郑老太和丈夫婚后,共同领养了儿子司某。郑老太的丈夫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遗产也一直没被继承分割。2016年,83岁的郑老太在一场大病后开始担忧自己的养老,想到自己年纪大了,一直独居,养子也不来照顾自己,她决定通过立遗嘱来保障养老。于是家人帮其找到律师写遗嘱。律师将郑老太关于遗嘱内容的具体意见记录下来,形成遗嘱初稿,郑老太看过后提出带回去再推敲下。在对遗嘱初稿修改并打印好之后,在护工、妹妹的陪伴下,郑老太拿着打印好的遗嘱最终版去了律所。郑老太在遗嘱表明留给自己养老用的财产若不够用,就变卖她留下养老的那部分房子,如还不够,就由她弟弟负责解决;如有结余,她离世后留作养老的房产份额就归弟弟所有。之后,就主要由弟弟郑老先生照顾和安排郑老太的生活起居。2019年,郑老太去世,其后事也是郑老先生操办的。而司某在得知遗嘱一事后,认定这份遗嘱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为无效,因此应当由其法定继承母亲全部的遗产。郑老先生和司某争执不下,郑老先生便将司某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后认定郑老太所立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打印遗嘱,虽然遗嘱订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遗产至今尚未处理完毕,现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依法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案涉遗嘱根据郑老太的要求打印而成,在遗嘱订立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全程在场,同步见证了律师向郑老太宣读遗嘱以及郑老太确认并签署遗嘱的全过程。该打印遗嘱全文仅一页,内容完整,郑老太、律师以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郑老太当日手持该份遗嘱的照片予以佐证。因此法院认为,该份遗嘱符合民法典有关打印遗嘱的规定,为立遗嘱人郑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故判决遗嘱合法有效,涉案房产的份额由按照遗嘱来继承。司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问题一:本案适用的是《继承法》还是《民法典》?

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15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遗嘱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遗嘱,当事人对该遗嘱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但是遗产已经在民法典施行前处理完毕的除外。本案中的遗嘱系打印的遗嘱,双方当事人因其产生遗产分割的纠纷,虽然该遗嘱是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由于这份遗嘱一直没有履行完毕,所以本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问题二:本案中的房屋系郑老太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屋中能作为郑老太遗产的份额有多少?

律师回答到: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于房屋系郑老太和丈夫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郑老太的丈夫去世后,其中有一半的房屋份额就成为了郑老太丈夫的遗产,由于没有遗产,所以该部分房屋份额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由司某和郑老太两人继承。因此在郑老太的遗嘱中,其能够写入遗嘱中的房屋份额应当为四分之三。

问题三:本案中的打印遗嘱为何是有效的?

律师解答到:本案中的打印遗嘱有两个见证人,有见证人和遗嘱人的签名和所写的日期,并且根据案情,足以证明该遗嘱的内容是属于郑老太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该打印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再根据《民法典》第1123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郑老先生通过遗嘱继承优先于司某的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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