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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工资减少,能否减少对女儿的抚养费数额?
发布时间:2021-10-26 17:26:2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472 ℃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的女儿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每个月需要给付抚养费,但是因为父亲工作的变动而导致工资收入减少了,因此父亲想减少每个月给女儿的抚养费,那么法院是否会支持这位父亲呢?上海离婚纠纷律师回答到,这是可以的,因为父或母给付给子女的抚养费,也是需要以其收入为参考依据的,当其收入大幅度减少时,给付的抚养费数额是可以适当地减少的。

父亲工资减少,能否减少对女儿的抚养费数额?

王某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王某每月给付其当时月收入的20%,2000元作为小孩抚养费。但是后来,王某被原公司解聘,在另一家公司上班,每月只有3500元收入。王某提出降低抚养费的标准,并为此与李某发生争执。对于王某能否要求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不能降低抚养费给付标准。王某与李某在法院调解离婚,离婚调解书已确定王某应给付的抚养费标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变更。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可以要求适当降低抚养费给付的金额,但不能低于上年度居民人民消费支出标准。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从本案的情况来看,王某因为工作的变动,而导致了收入的减少,原定的每个月2000元抚养费标准,对于如今的3500元工资标准而言,是较重的经济负担,因此王某可以向法院申请适当地降低抚养费的标准,但仍然应当保障女儿日常生活和学习的所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沪律网提示:子女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不仅要考虑到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和学习所需,也要考虑到支付抚养费的父或母一方的经济能力,要结合其收入水平,在其能够承担的前提下确定抚养费的数额,避免其承担过于沉重的经济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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