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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遗产时应当在遗产份额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发布时间:2021-09-27 21:27:2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71 ℃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一并继承了被继承人的债务,上海继承律师对此指出,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对超出的债务部分则不再负有偿还的义务,这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继承遗产时应当在遗产份额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

被告黄大是黄某与李某所生的长子,被告黄二是长女,被告黄三是次女。李某与黄某原系夫妻,2006年2月21日办理离婚手续。2012年11月25日,黄某写下欠条1张给原告瘳某,内容为“兹借到廖某194000元”。 2013年7月25日,黄某因病去世。原告廖某认为,黄某向其借款从1997年开始,以后每两年黄某向原告出具新《借条》。黄某借款是在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李某对此债务应当偿还。黄某虽死亡,但其生前有房屋等财产,其继承人亦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由此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李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94 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自履行义务完毕为此,并由被告黄大、黄二、黄三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另查明,黄某生前在县城有房屋1栋,产权人为黄某;共有权人为长子黄大,共有权人所占份额80%,填发日期为2012年8月15日,附记为:2012年8月受赠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廖某与黄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条为证,黄某尚欠原告194 000元人民币,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请求由黄某继承人黄大、黄二、黄三在继承黄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李某作为还款义务人,因无证据证明该笔欠款是在李某与黄某夫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法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决:由被告黄大、黄二、黄三在继承黄某遗产的范围内偿清黄某所欠原告借款194 000元给原告廖某,并从2013年12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廖某。

上海继承律师提示:本案中的债务因为不能被证明属于黄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所以黄某和李某离婚后,李某无须再对该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而被告黄大、黄二、黄三作为黄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了黄某的遗产,因此应当在继承的遗产份额范围内承担对债务的偿还责任。

《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沪律网指出: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时候,不仅继承了被继承人的财产,而且也继承了被继承人在生前所欠的债务,这就是我国继承法所采取的全部继承制度,但是继承人也只需要在继承的遗产份额之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在该基础上增加了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的前提,这也说明了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被继承人的遗产首先应当用于保障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然后再用于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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