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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频繁发短信骚扰女同事,上海首例民法典下的性骚扰案
发布时间:2021-06-09 17:09:2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81 ℃

一女子在近半年的时间里一直公司男同事的骚扰,男同事在公司要求下写了保证书,但是没过多久,男子又再次骚扰女子,导致女子心情抑郁,不得不病休在家,男子最终被法院判决对女子承担民事责任,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上海法院判决的首例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男子频繁发短信骚扰女同事,上海首例民法典下的性骚扰案

小芳与阿强(均为化名)在某公司同部门工作。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阿强几乎每天向小芳发送骚扰短信,内容极其淫秽、低俗,甚至提及“强奸”“自杀”等字眼。2020年3月,小芳寻求所在公司帮助,在公司的要求下,阿强写下保证书,保证今后再也不与小芳联系,决不影响她的生活。但在2020年5月中旬的某晚,阿强又拨打了小芳电话。小芳看到了拨打记录后立即要求所在公司处理。应公司要求,阿强再次写下保证书。面对阿强的反复骚扰,小芳感到活着很累,心情抑郁、精神恍惚,不得不病休在家。在家人的支持下,小芳寻求医生帮助,并报了警。2020年6月上旬,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被告阿强多次以发送骚扰短信拨打骚扰电话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阿强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小芳自2020年5月起病假至今,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精神受到了伤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阿强在违背原告小芳主观意愿的情况下,以发送淫秽性的手机短信等方式,侵害了小芳的人格利益,对小芳身心及其家庭造成了相当程度的损害后果,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损失并赔礼道歉。判决被告人阿强赔偿原告小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000余元,并责令其向原告小芳书面赔礼道歉。

问题1:什么是人格利益?

律师表示:《民法典》在第989条到第1001条规定了“人格权”,其第990条规定到:“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在本案中,被告阿强给小芳发送淫秽性的短信,给小芳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并且还对小芳的身心健康以及家庭都造成了损害,因此阿强的行为是对小芳的人格尊严进行了侵害,所以法院认定其侵害了小芳的人格利益。

问题2:法院判决阿强需要对小芳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995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阿强在写下保证书后,仍然违背保证书的内容对小芳进行骚扰,导致小芳无法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身心健康和家庭都受到了影响了,因此阿强应当就其侵犯小芳人格权益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其行为对小芳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解释到: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例涉及人格权益的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规定是非常完善和详尽的,也体现出《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重视和保护。此案对于惩治以发送短信等方式进行性骚扰的行为是有借鉴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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