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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玩笑导致邻居猝死,男子被判赔偿六万元
发布时间:2021-06-03 19:03:1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16 ℃

周某万万没有想到,自己的一些玩笑动作和玩笑话居然让一个邻居猝死,在当时害怕的心理下,周某还逃离了现场,但也正是因为这一逃,周某付出了高昂的代价。虽然周某没有被检察院认定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经过相关部门的调解,周某需要赔偿邻居的家属六万元。

因开玩笑导致邻居猝死,男子被判赔偿六万元

周某和苟某是邻居,2018年2月的一天,两人在住地附近的小卖部门口相遇。在小卖部买东西时,两人开起了玩笑,嬉笑声不断,甚至相互进行推搡,期间,苟某突然变了脸色,之后一头栽倒在地。周某一开始还以为苟某在假装,但苟某一动不动,周某这才意识到情况不妙,蹲下一看,苟某面色发紫,而且气若游丝。此时,受到惊吓的周某没有呼救,而是逃回了家中。之后,小卖部老板赶紧叫来苟某的家人,但为时已晚。然而,在家属了解到苟某死前曾和周某玩笑戏耍后,找到周某理论,见周某态度强硬,家属于是便报了警。警方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后,征得家属同意,进行了尸检。半个月后,尸检结果显示:苟某因冠心病致循环呼吸衰竭死亡。结合调查掌握的案情,遵义县警方以周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将之抓捕。警方认为,作为邻居,周某应该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在明知的情况下,周某还与之推搡戏耍,致其病发死亡,而且眼见苟某发病倒地,周某逃离,有见死不救之嫌,除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理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当地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苟二人虽为邻居,但周某并不知道苟某患有冠心病,也不清楚此病的严重性,周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导致苟某死亡,而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苟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因此检方认为,周某的行为不足以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追究刑责,周某对此只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死者家属并不想打官司,经公、检两家多次调解,终于达成了由周某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的协议。

问题1:在本案中,周某给荀某开玩笑的行为为何不构成犯罪?

律师回答到: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周某是在明知荀某患有冠心病并且了解此病严重性的前提下还和荀某开玩笑,周某的戏耍推搡行为不足以直接导致荀某死亡,并且经法院认定受开玩笑刺激导致荀某死亡的诱因仅为5%—10%,因此不能认定周某的行为达到构成犯罪的程度。

问题2:既然周某不构成犯罪,那么为何还要承担6万元的赔偿责任呢?

律师表示:虽然周某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荀某进行戏谑推搡,但是其在和荀某开玩笑的过程中确实因为疏忽而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这种过错不是刑事上的严重过错,而是侵权责任上的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65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而周某应当在其过错的程度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法律启示是什么?

律师指出:从法律上看,周某的行为是一种“先行行为”,先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自己实施的特定行为,导致他人受法律保护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处于危险或者面临的危险程度增加,此时作出这一“先行行为”的行为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而这就需要结合“先行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程度来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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