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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被室友拍隐私照后患上抑郁症,女孩起诉室友,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2020-12-16 17:16:0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29 ℃

高三的女孩因为室友拍下其在寝室的照片,还将照片发到了班级群里,受刺激后,女孩得了抑郁症,情况愈发严重。女孩将室友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等。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女孩的室友需赔偿女孩50%的医疗费和交通费,并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失费。

女孩被室友拍隐私照后患上抑郁症,女孩起诉室友,法院怎么判?

小亦与小云(均为化名)系高三学生,两人是室友。在 2019年2月的某日,小云用手机将小亦在寝室的隐私照片发到班级的微信群,小亦发现后,认为小云侵犯其隐私权,要求小云撤回,但因超过撤回时间而未能撤回。3月上旬,小亦因头晕到医院治疗,初步被诊断为抑郁症。同日,小亦服用安眠药自杀,幸好被及时发现后送院救治。两天后,小亦到另一家医院治疗,病历载明:患者因被舍友发布她“丑陋的照片”,很多人笑话她,从此自卑、消极,被诊断抑郁症。随后两个月时间里,小亦又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重度抑郁发作。随后,小亦将小云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一审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小亦病历,其在医院治疗时病历载明“既往史抑郁症病史”,对此可确认小亦有抑郁症病史。小云的行为对小亦抑郁发作有刺激作用,且小云并无及时向小亦道歉,小亦的心理压抑没有及时得到释放,小云对小亦的重度抑郁发作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小亦抑郁发作,自身身体状况原因较大,应自负主要责任。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小云应赔偿小亦医疗费、交通费30%,合计3540.1元。小亦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诉讼中,小亦向法庭证据,拟证明其没有家族史、既往史。在二审期间,小云明确表示同意向小亦补偿人民币10000元。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小云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的50%,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8900.17元。

问题1:小云是否侵犯了小亦的权利?

律师回答到:依据《民法典》第110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小云在没有经过小亦同意的情况下,而将其在寝室的照片拍下,并且还发送到班级的微信群,无论最终是否撤回,都会侵犯小亦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至于为什么会侵犯隐私权,是因为寝室实际上也应当属于一个比较私密的场合,一起居住的室友在没有经过其他室友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将室友在寝室的照片拍下发给他人的。

问题2:为何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不一样,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是否合理?

律师指出:对于此案,一审法院认定小亦本身就有抑郁症的既往史,小云的行为固然导致小亦抑郁症的加重,但也只需要承担30%的过错责任;二审法院结合小亦进一步提交的关于没有抑郁症既往史的证据,法院因此认定需要增加小云的过错责任,即承担50%的责任。在证据进一步提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的最终判决固然是更为合理的。

问题3:本案给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律师提醒到:有的时候,一个玩笑就可能造成很大的影响,所以像本案中这种以侵害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玩笑”更是开不得,这不仅造成两个本是同学且是室友的孩子需要通过对簿公堂的方式来解决问题,而且还对患上抑郁症的小亦伤害甚大。另一方面,孩子虽然年纪较小,但是基本的法律意识还是应当是有的,目前随着《民法典》即将正式施行,在社会上进行普法宣法,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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