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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12-27 20:27:2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14 ℃

近日,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夫妻二人主导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上海刑事律师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群众的经济利益,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市民们也要理智地进行理财投资,自觉抵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夫妻两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陈某、周某夫妇系湖南省祁东县人,在祁东县经营“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多年。2015年5月,二人以1160万元的价格,从肖某处购得一宗土地。为支付该宗土地款和保证“嘉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正常运营,自2014年起,二人向亲友及熟人大量借款,除与个别亲友未约定利息外,与其他债权人都约定了月息1%至5%不等。因所购土地的用地手续一直办不下来,二人仍需继续借款,以偿还前期借款利息。除采用之前借款方式外,二人还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外公开宣传,承诺高于银行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亲友推荐或在得知消息后,多位债权人主动借款给二人,二人均予以接受,并支付月息1%-3%不等。至案发,二人共借款3000余万元,其中非法吸收周某、何某、刘某等18人存款共计454万元。案发后,二人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取得了集资参与人的谅解。法院认为,陈某、周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本案中的陈某和周某夫妇不仅仅是向亲友及熟人大量借款,还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外公开宣传,承诺高于银行的利息,对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吸收存款,因此可以认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沪律网提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行为上表现为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以或者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如果不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则不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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