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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母与生父离婚后去世,继女要求继承继母遗产
发布时间:2019-12-11 20:11:1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7 ℃

继母与生父离婚后去世,与继母并无血缘关系的继女想要继承其遗产,是否合理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海继承律师强调到,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的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和亲生子女的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遗产的继承权也不会因继父母和生父母的离婚而消失。

继母与生父离婚后去世,继女要求继承继母遗产

原告李莉(化名)诉称,其系李先生与前妻生育之女,李先生与王女士再婚时其尚未成年,王女士没有子女。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婚姻期间购买房屋一套,后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房屋所有权由双方共有,李莉一直与王女士居住在该房屋中。后王女士去世,李莉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屋中属于王女士的份额。被告李先生辩称,不同意李莉的诉讼请求。其认为,王女士系李莉的继母,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后,王女士与李莉的继母女关系自动解除,故李莉无权继承王女士的遗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莉未成年时与王女士共同生活,与王女士系形成扶养关系的继母女,李莉对王女士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的权利。根据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双方对诉争房屋享有共有的权利。因此在王女士死亡后,应在对其遗产份额进行析分并在确定其遗产范围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最终,法院判决李莉继承该房屋四分之一份额。

上海继承律师提示:本案中李莉和继母之间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使亲生父亲和继母已经离婚,李莉和继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会解除,李莉仍然是继母的女儿,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沪律网提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类:第一种是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该种关系等同于亲生父母子女的关系,不会受到继父母和亲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第二种是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该种关系会受到继父母和亲生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的影响,一旦继父母和亲生父母离婚,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就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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