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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中强行转走被害人的钱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19-08-30 18:30:47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03 ℃

为了讨要债务,四名男子将债务人和其同行的人强行带到宾馆关押了两天,在关押过程中债务人逃走了,和他同行的人受到四名男子的殴打,还被强行转走了支付宝账户里的钱,债务人逃走后报警,四名男子被抓。上海刑事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例的四名男子不仅构成非法拘禁罪而且还构成抢劫罪。

非法拘禁中强行转走被害人的钱构成何罪?

2019年1月3日,曾经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被告人李某以陈某欠钱未还为由,邀约被告人张某、王某、刘某(均成年)将陈某及与陈某同行的第三人周某强行带至某宾馆房间关押两天,后陈某借机逃脱。4名被告人对周某实施殴打并强迫周某下跪,致周某软组织损伤、口鼻流血,构成轻微伤。期间,刘某借口殴打周某时手机屏受损,逼迫周某解除密码,强行从周某支付宝账户转走1000元,4名被告人将钱款瓜分。陈某报警,遂案发。本案被告人强行从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转走1000元的行为符合上述三个特征,构成犯罪毋庸置疑,但是被告人的行为具体构成何罪呢?

上海刑事辩护律师表示:在非法拘禁的过程强行转走第三人周某支付宝账户中的钱,属于利用暴力和胁迫的手段抢劫财产,构成抢劫罪,因此四名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抢劫罪,进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沪律网提示:如果是为了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和拘禁他人的,则只构成非法拘禁罪,不构成抢劫罪。本案中虽然存在陈某欠钱的事由,但是四名被告人强行转走的是周某的钱,周某与陈某的债务无关,因此被告人构成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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