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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女儿却被诉没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9-08-13 17:13:2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1 ℃

一女子的父亲再婚后,和继母生下了四个子女,女子本和这四个弟弟妹妹没有很大的矛盾,但是在父母和继母去世后,弟弟妹妹们却因为老人留下的房屋的继承问题将该女子告上了法院,他们认为该女子并不享有这套房屋的继承权,那么这是为什么呢?上海继承律师指出本案中的特殊情况在于该女子和继母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因此其不享有对继母遗产的继承权。

父亲去世,女儿却被诉没有继承权?

杨云的父亲有过两次婚姻,杨云系父亲与前妻所生之女,杨云的父亲与沈月(化名)再婚后又生育四个子女,杨云成年后一直在上海工作生活。杨云的父亲与继母在2000年前后相继去世,关于老人遗留的一处房屋一直没有协商处理,直至2018年杨云的四个弟弟妹妹将其告上法庭。杨云接到法院传票并不意外,知道这件事迟早都要解决,可当她看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却大吃一惊,原告在诉状中提出杨云对父亲的遗产没有继承权。原来,老人遗留的房子原是单位分配给杨云父亲使用的公房,杨云父亲去世时尚未进行房改,后来以继母沈月的名义参加房改、支付成本价,房屋登记在沈月名下。沈月的四个子女都认为该房屋属于其母亲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沈月生前立有一份遗嘱,将该房屋遗留给自己的子女。庭审中,这套房产是否有杨云父亲的遗产份额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杨云对原告提供的遗嘱不认可,坚称应该继承房屋五分之一的份额,双方互不让步,矛盾十分尖锐。又是一起关乎亲情的案子。纪晨宇法官在家事专业审判庭工作多年,常年积累的办案经验让他首先想到的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在解决矛盾纠纷的同时如何让兄弟姐妹再续亲情。为此,庭审后他为双方主持了一轮又一轮的调解。在调解中,纪晨宇首先对原被告释明关于遗产的法律规定。他告知原告,虽然这套房子是沈月在丈夫去世后通过房改购买的,但折算了夫妻双方的工龄,当时工龄占了房价的相当比重,这是房改房区别于商品房的重要特征,所以不能简单认定该房屋完全是沈月个人财产。接着他又告知杨云,虽然这套房产中有其父亲的遗产份额,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沈月有权通过订立遗嘱处分该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希望双方互谅互让,理智协商,拿出一个都能接受的调解方案。纪晨宇还积极引导双方一起回忆过往,当初的一家人如何相互帮助,相互扶持,共同度过了困难时期,靠的就是血浓于水的亲情。听完纪晨宇的一席话,大家都冷静下来。通过法官释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努力,原被告终于放下了各自的心结,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进行沟通协商,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该房屋归原告所有,杨云放弃继承权,四个弟弟妹妹支付她一笔补偿款。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杨云能否享有涉案房屋的继承权,关键看其父亲是否享有房屋的份额,从房改房的性质上看,杨云的父亲享有一定的份额,这一份额作为遗产由杨云和四个弟弟妹妹继承,因此杨云最终获得一笔补偿款是合情合理的。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沪律网指出:只有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能和继父母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也才能形成继承关系。杨云和继母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没有形成扶养关系,因此杨云不能继承继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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