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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嫂三人争遗产,最终达成调解
发布时间:2019-06-11 09:11: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09 ℃

李某患有细胞瘤、术后脑积水,卧病在床已有10年之久了,他的生活起居均由妻子刘某照顾。李某的父母共生育子女三人,除自己以外,还有两个妹妹。刘某以李某的名义将两个小姑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某父母遗产,最终,双方达成调解,依法对李某父母的遗产进行了分割。而姑嫂三人也知道了房子有价,亲情无价。

姑嫂三人争遗产,最终达成调解

2015年,李某的母亲去世,他的父亲则于今年正月去世。因李某父母生前对于遗产分割事宜未予以交待说明,而李某因患病需要大额医药费,刘某便找到两个小姑子,准备与她们商量遗产分割事宜。结果,出乎刘某预料的是,小姑子不仅有意回避,而且还将老宅上了锁。这下,刘某可就气不打一处来了,遂以李某的名义,一纸诉状将两个小姑子告到法院,要求继承李某父母的房产及银行存款。对此,刘某表示:“自古遗产都是留给儿子的。”而姐妹俩认为,父母的房产以及他们生前的退休金都是由她们打理的,现在这些自然该由她们处置。最终,经法院调解,姑嫂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房产及李师傅父母生前所余存款15万元由李某和他的两个妹妹均分,鉴于李某当前的生活状况,确定本案所涉房产在变卖之前产生的租金收益均由李某享有。

上海继承纠纷律师认为:像刘某这种认为“自古遗产都是留给儿子的”的错误想法,两姐妹一言不合就上锁的错误做法,只会加深双方矛盾,好在处理本案的法官能以理服人,经过劝说,成功避免法庭辩论阶段的唇枪舌战可能会导致双方当事人矛盾升级的现象发生,使得双方愿意庭外调解。

《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沪律网提示:除非被继承人留有遗嘱表明遗产全部归儿子所有,否则女儿和儿子一样是法定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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