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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五人腐败,涉嫌上千万元
发布时间:2019-04-24 17:24:0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30 ℃

4月3日,法院对曾某、彭某、严某、彭某、廖某5人进行了公开宣判,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六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元至220万元不等。其中除曾某外,其他四人均根据其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酌情从轻处罚。

"村官”五人腐败,涉嫌上千万元

曾某利用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征地补偿款等事务的过程中,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91万元,数额巨大,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485.3155万元,数额巨大,收受他人贿赂19万元,数额较大,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的过程中,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财产25万元,数额较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彭某利用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征地补偿款等事务的过程中,单独或者伙同他人贪污公款143.84万元,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465.3155万元,数额巨大,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的过程中,侵占集体财产193.413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严某利用村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征地补偿款等事务的过程中,伙同他人挪用公款2385.3155万元,数额巨大,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的过程中,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财产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彭某(村小组长)伙同他人(村干部)挪用公款1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廖某利用村干部的职务便利,在协助政府征地拆迁、管理征地补偿款等事务的过程中,伙同他人贪污公款36万元,数额巨大,在从事村集体事务的过程中,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财产2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应数罪并罚。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在贪污的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作用相当,不作主从犯区分;而在挪用公款的共同犯罪和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参与的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2款: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 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沪律网提示:廖某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能积极退赃;另严某、彭某、廖某在接受办案机关调查时,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综合以上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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