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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秦某性侵女童,终获无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9-04-25 17:25:0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48 ℃

秦某利用班主任身份强奸、猥亵多名女学生,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竟无耻上诉,要求改判无罪。几番波折后,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秦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秦某强奸、猥亵学生的行为带给学生的不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多的是心灵上的,还有留下不可磨灭的回忆。

教师秦某性侵女童,终获无期徒刑

2011年夏天到2012年10月,秦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等机会,多次对女生A和B实施强奸;多次猥亵ABCDE五名女学生,猥亵F、 G两名女学生各一次。2013年9月,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秦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2013年12月,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决并发回重审。2014年11月,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以同样的罪名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被告人秦某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无罪。2016年1月,以秦某犯强奸罪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其犯猥亵儿童罪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审议此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张军检察长列席会议并发表了意见。201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采纳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部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情节恶劣,改判无期徒刑,认定被告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对猥亵儿童罪改判有期徒刑十年,决定合并执行无期徒刑。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我国当前并未有完善的教师准入制度,对教师个人信息的收集、审核也存在诸多不足,以致教师性侵学生的案件频发。而对该种类型案件的治理应该注重“系统化”“一体化”,不仅要关注职能部门的制度建设和执法力度,也应扩大社会工作者及心理辅导老师在类似案件中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沪律网提示: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学习、成长环境,应该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生安全,同时加强青少年学生的自护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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