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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兄弟争夺遗产,判决执行后和解
发布时间:2018-07-30 10:30: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92 ℃

遗产的继承往往会导致各种家庭矛盾和纠纷,再亲的人也会因此反目成仇。芦溪县一位老人去世后,两个儿子因父亲的遗产起了纠纷,大儿子认为小儿子常年在外,没有对父亲尽到赡养的义务,故不能继承遗产。上海遗产继承律师指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赡养义务,要从各个方面考量,不能简单地以是否直接赡养被继承人为衡量标准。

亲兄弟争夺遗产,判决执行后和解

刘某育有两个儿子,妻子很早亡故,因家庭琐事,一家并不融洽,小儿子常年在外务工,两兄弟之间隔阂严重,两妯娌更是水火不容。刘某退休后,依靠养老金独自生活,平时由毗邻居住的大儿子一家照料。2016年9月,刘某病故后,留下银行存款、抚恤金共计6万余元及一间住房,因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两兄弟对遗产分配各执已见,未能协商一致后,弟弟将哥哥起诉至法院。哥哥认为,弟弟近二十年在外务工,对父亲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不能继承遗产。弟弟则认为,自己逢年过节也会看望父亲,也邮寄过钱财给父亲,有资格继承父亲的遗产。案件经一审、二审判决,大儿子继承父亲60%左右遗产,小儿子继承父亲40%左右遗产,因遗产已由大儿子控制,判决返还41300元。执行阶段,刘某大儿子仍认为,自己身患疾病,行动不便,弟弟近二十年没有尽到对父亲的赡养义务,不该继承该笔遗产。经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多次和解,耐心释法明理,兄弟俩终于达成和解,哥哥一次性当场将41300元支付给了弟弟。

沪律网提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物质上给予比较大的帮助;其次继承人在生活上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的照料;最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在精神生活上给予一定的抚慰。

《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本案中弟弟虽然常年在外,只有逢年过节才会回家看望父亲,但是也邮寄过钱财给父亲,在物质生活上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可以继承父亲的遗产。哥哥在法院判决后仍否认弟弟有权继承遗产,如果再调解不成,弟弟可以借用法律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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