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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完钱忘记拔银行卡,被人盗取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8-07-12 09:12:5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17 ℃

随着科技的发展,资金的流动变得越来越方便,自助取款机等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但是自助取款机只认卡不认人,这就导致了有些人盗用他人的信用卡,获取非法利益。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自助取款机不会成为诈骗罪的对象,因此以拾得以外的方式获得他人的银行卡,并在机器上使用的,都应该以盗窃罪认定。

取完钱忘记拔银行卡,被人盗取五千元

今年2月10日19时许,刘女士在湖北省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建行ATM机上存钱,刚存完钱,接到一个电话就匆匆离开,把银行卡忘在了ATM机上。走出银行不久,刘女士的手机收到一条短信,显示银行卡被取走5000元。这时,刘女士才意识到银行卡还在ATM机里,当她赶回银行ATM机时,银行卡早已不翼而飞。无奈之下,刘女士来到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警。接警后,民警一边仔细询问刘女士事发经过,一边迅速前往银行开展调查。通过查看银行监控,民警发现刘女士走后,有一名男子进入该ATM机,该男子看到一张银行卡插在ATM机内,屏幕仍处于可操作取钱的界面,在观察周围没人的情况下,取走了卡里的5000元,随即迅速离开。民警根据监控中嫌疑人的图像,经过大量筛选、比对,最终确定31岁的郧阳区男子李某有重大嫌疑。由于李某未登记详细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民警经过连续走访、调查,摸排出李某的活动轨迹。14日,经过连续多日的蹲守,民警成功将其抓获。经审讯,李某对冒用他人信息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沪律网提示:信用卡诈骗罪和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的关系,前者是特殊罪名,后者是普通罪名,这就说明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首先要构成诈骗罪,而诈骗罪必须是针对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因此对自助取款机不会构成诈骗罪,也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本案中刘女士忘记将银行卡从ATM机上退出,此时刘女士虽然失去了对银行卡的占有,但是转为银行占有,李某未经允许擅自使用银行卡的行为构成盗窃,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定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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