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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授精之子是否有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8-06-01 16:01:2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05 ℃

关于人工授精,因为涉及到伦理道德,个人和家庭的隐私,往往会产生诸多纠纷。李某和郭某系夫妻,两人选择了人工授精,但在妻子怀孕期间,郭某去世,却立下遗嘱不承认人工授精的儿子,将房产全部留给父母。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认为男女双方均同意人工授精,由人工授精产下的子女是继承法中的子女。

人工授精之子是否有父亲遗产的继承权

李某丈夫郭某在她怀孕期间去世。丈夫去世后,生下儿子盼盼(化名)。因为丈夫留下的房产,婆媳之间常发生争执。去年12月,李某无奈之下携儿子将公婆告上秦淮区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分割丈夫留下的房产。李某称她现居住的秦淮区文安里某号602室是她与丈夫婚后购买的,房子虽登记在丈夫名下,但属夫妻共同财产。自丈夫去世后,住公婆经常与她争吵,要求对房子进行析产,并索要10万元的遗产份额。公婆因此多次上门与她争执,甚至对她大打出手。秦淮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年近70岁的婆婆童某作为被告出席庭审,童某认为儿媳起诉所述事实没有根据,她根本没有打骂过儿媳,相反还指责李某在儿子重病期间,不愿掏钱为儿子治病。法庭上,童某向法官出示了她儿子临终前的自书遗嘱,遗嘱记载在郭某重病期间,其妻李某不支付医药费、治疗费,也不尽心照料。最重要的是,这份遗嘱揭示了一个秘密:儿子盼盼是通过人工授精而生,并非他本人亲生。遗嘱表明郭某坚持不要这个孩子,而那套房子,当在他死后赠与父母,别人不得有异议。对于丈夫的遗嘱,李某认为丈夫不认借精出生的儿子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她当庭出具了有丈夫签名的南京军区总医院的“不孕夫妇人工授精申请书”和相关协议书,证明儿子盼盼虽系人工授精所生,但却是夫妇两人签字同意的。秦淮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估价19万余元的602室房产归李某所有,孩子享有全部房产的六分之一,公婆享有全部房产的三分之一。得到房产的李某,补偿公婆7万余元,孩子3万元。因孩子尚未成年,他的3万元由法定代理人李某保管。

沪律网提示:根据最高法院对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十条中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上海遗产继承律师表示:李某和郭某在有关机构签字,一致同意人工授精,即使李某在死亡时孩子仍未出生,但盼盼仍与郭某之间存在父子关系,盼盼是法定继承人,郭某在遗嘱中以人工授精为由,否认了盼盼的亲子身份,该遗嘱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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