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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精神病的丈夫杀害妻子,对妻子的财产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8-02-17 21:17:4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523 ℃

   继承人若为继承遗产,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则其继承权被依法剥夺。但是如果继承人因过失或者在实施行为时无行为能力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上海继承律师指出其继承权不应当被剥夺。

患有精神病的丈夫杀害妻子,对妻子的财产是否还享有继承权

赵某为某钢铁厂职工,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后经过治疗,病情得到控制。1993年赵某和韩某结为夫妻,婚后两人育有一女一子。后来两人离职,开了一家餐馆。夫妻二人同心同德,经营有方,店里的生意越做越红火,两人于2002年、2004年相继买了房子和车。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读初中的大女儿放学路上发生车祸不幸身亡,赵某夫妻二人悲痛欲绝。赵某更是难以接受这一重大打击,旧病复发,精神失常且伴有暴力倾向,常常因为小事殴打妻子韩某。一日赵某因为餐馆经营问题与妻子讨论,发生口角后将妻子杀害。案发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两次司法鉴定后,确定赵某为精神病患者,并认定其不负刑事责任。韩某死后,赵某被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小儿子亦尚未成年,法院遂指定赵某的弟弟作为二人的监护人。赵某的餐馆及家中的现金、存款均由其弟弟掌握管理。事后不久,韩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继承韩某的遗产,并请求法院判决剥夺赵某对韩某遗产的继承权。法院对韩某遗产进行了分割,支持了韩某父母继承女儿遗产的请求,同时驳回了要求剥夺赵某继承权的请求。

沪律网提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赵某对杀害妻子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仍享有对妻子财产的继承权。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上海继承律师表示: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必须是以继承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并且是故意杀害为前提的,精神病人造成的危害结果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宽限和保护,其继承权也应受到保护,但一定查明事实,证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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