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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友偷拍同寝女同学私密照,卖给同班男生二人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8-01-31 21:31:1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04 ℃

对于大学生而言,和同寝室友的革命友谊可能是大学四年最美好的回忆。然而,正因为刚刚成年的大学生还不够成熟,大学校园,尤其是寝室,经常发生一些事故。近日,济南一女大学生寝室发生了一起室友偷拍同寝同学隐私照,并卖给男同学的案件。

舍友偷拍同寝女同学私密照,卖给同班男生二人被拘留

安某是济南某所大学一名普通的女大学生,不久前,一位自称是其同校同学的孙某通过社交软件添加安某为好友。起初安某没有对此多做关心,直到这位孙某发来一组照片,安某发现这是她们寝室的照片,甚至很多都涉及到了她们的隐私。安某立即询问孙某,孙某却不再回复安某。

安某十分惊慌,和同寝室友说了此事后,内心仍然十分害怕,最后哭着说要报警。此时同寝的丁某这才承认,照片是她偷拍的,安某和其他三个室友都惊呆了。四人怀疑丁某的这种行为可能是某种心理变态,最后四人还是前往派出所报案,警方调查后发现,安某的孙姓网友也是他们的同班同学。

随后,警方对丁某和孙某做出了行政拘留3天和5天的处罚。然而,安某仍然不放心,已经很久没有去过学校,同寝三位女生及其家长也认为,若丁某和孙某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家长们将联合追究二人法律责任。

沪律网提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侵权责任法》规定: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等都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上海律师认为:本案中,丁某未经照片本人允许,私自将同寝女生隐私照卖给他人,做盈利所用,已经侵犯了他人隐私。同时孙某购买安某等人隐私照,也属侵犯了安某等人隐私权。因此,安某等人有权利要求丁某以及孙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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