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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虐待幼童,针刺恐吓被判9个月
发布时间:2018-02-01 21:01:0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89 ℃

年轻的父母们,由于工作原因,同时也为了让孩子尽早学习知识,通常会将适龄儿童带到幼儿园上课。由于孩童尚且懵懂,家长最担心的就是孩子在幼儿园被欺负,被虐待。27日,石家庄一幼儿园老师虐待幼童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再次将家长们的心高高提起。

幼儿园老师虐待幼童,针刺恐吓被判9个月

宋某现年49岁,初中文化,多年来一直在石家庄未来强者幼儿园担任生活老师。2016年11月28日下午,因孩子们吵闹,宋某心生厌烦,于是使用大头针对幼儿园内小媛、小睿、小明、小阳四名小朋友进行针刺。宋某同时还恐吓小朋友,不让他们将此事告诉自己家长,致使当时在场的多名幼儿受到心理上的伤害。

随后,多名家长发现自己家孩子神情有异,仔细询问后,得知宋某竟然虐待幼儿园的小朋友,于是家长们将宋某起诉。12月16日,宋某因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被刑事拘留。12月30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017年4月27日,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审理,根据四名被害幼儿的陈述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证言,包括多名幼儿园幼童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证言,还有公安局出示的四名被害幼童伤情照图等证据。法院认为,被告宋某违背职业要求,虐待幼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犯虐待被看护人罪,被告人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最后,法院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禁止从事看护工作三年。

沪律网提示: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

我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中,宋某是幼儿园生活老师的职务,却违背其职业道德,采用针扎、恐吓等方式虐待幼童,情节恶劣,犯虐待被看护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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