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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烧烤摊位发生纠纷高楼丢下液化罐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5-10-08 07:08:56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425 ℃
近日,有媒体报道一男子因争烧烤摊位与他人发生纠纷,借着酒劲,该男子居然将两个加满煤气的液化罐推到28楼楼顶,然后扔下,随着“轰”的两声巨响,男子也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高楼丢下两个液化气罐
徐某和严某平日晚上在路边摆摊经营烧烤。今年3月某日的下午,双方为争烧烤摊位发生纠纷,事发当晚,徐某喝了点啤酒,为了“出口气”,便将前两天刚加满的两个液化罐搬至28楼楼顶,随后扔下。
天上突然掉下两液化罐,严某在马路对面听到一声巨响传来,一辆轿车被震离地面,弹了一下,紧接着,又是一声巨响,轿车旁边的一辆电瓶车被砸烂了——砸中车辆的物体是两个煤气罐!
事后,徐某在亲人的劝说下向警方投案自首,其表示当时看到下面没有行人,也没有吃夜宵的人,只有在附近摆烧烤摊位的老板和服务员,自己只是想吓唬一下严某,并没有多思考,更没想到这样的行为会构成犯罪。
 
公安机关认为徐某的行为危害到了楼下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涉嫌该罪将其刑事拘留。徐某行为的后果真的这么严重吗?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行为从客观上讲是使用了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比如驾车撞人、制、输坏血、病毒血、私设电网等等;从主观上讲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本案中徐某因纠纷不顾后果,将液化罐从28楼仍下,严重威胁到楼下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徐某对他行为持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公安机关将徐某的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正确的。
毋庸置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整个刑法体系中属于重罪,依照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115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徐某因其一时的冲动行为,将面临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罚。
 
不论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如何,只要其行为足以威胁到多数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上海刑事律师提醒面对小纠纷一定要冷静处理,盲目的报复、“恶作剧”有可能会招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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