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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成员是帮凶,特大公民信息案终勘破
发布时间:2016-12-17 06:17:2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83 ℃

在越来越强调民主的现在,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越来越强,即便如此,由于一些黑色的地下手段,公民的个人信息还是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为了有效打击这类犯罪分子,我国多项法律添加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法条法规。

内部成员是帮凶,特大公民信息案终勘破

2016年10月,在公安部的直接指挥下,公安机关破获了一个跨25省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其中,抓获包括银行职员、电信人员、快递公司职员等在内的201名犯罪嫌疑人。

2015年,沈阳市公安局在一次任务中发现网上有一个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团伙,深入调查后,警方发现这是一个组织庞大、成员遍布范围极广的犯罪集团,由此沈阳警方开始重视并追查此案。

经警方调查该组织存在九条以专线主犯命名的犯罪链条,每个链条自上而下都是独立的。上为查询员,包括银行职员、电信人员、快递公司职员等,这是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往下就是一层一层的代理商,链条上下线之间并不见面,所有交易均在网上进行。

代号为“成新”的专线是九条中最重头的一个,最为这条专线一级代理商的张某是首要嫌犯。据了解,张某曾经是淘宝一个普通卖家,偶然发现“手机定位,专业找人”的行当十分赚钱,此后他便开始以获得他人信息、倒手转卖获利。张某主要负责接收客户,将客户提供的手机号码交给上家,而其上家则是某部门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定位后锁定寻找对象的具体位置。

沪律网提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该犯罪集团涉案人员众多、涉案范围极广,触犯了多条法律法规,法院应当依法追究该犯罪集团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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