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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挖墙脚还需赔偿?
发布时间:2016-04-30 06:30:1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214 ℃

人才留不住这是普遍的问题。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挖墙脚这样的事情在公司、企业屡见不鲜,但你听说过挖墙脚的单位和被挖墙脚的劳动者需要一起负连带赔偿责任么?近日,挖墙脚的公司因违法招聘付出了数万元的代价。

高薪挖墙脚还需赔偿?

对于企业来说,优秀的人才就是公司有序进行的基础,是企业优质产品和丰厚利润的代表。李某便是这样优秀的人才。

李某在半年前被一家企业聘用为生产技术员,由于李某聪慧过人,在工作过程中积极创新,为公司出了不少力量,但工作没多久,李某便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并当即离开了单位。因为李某提交辞职信,造成公司的其他技术人员不能完全熟练运用李某开发的技术,造成该公司被迫停产半个月,并导致8万余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公司非常纳闷,干的好好的为什么突然辞职,后来经过多方打听才发现,李某进入了一家与自己单位有着竞争关系的公司。他们极力怂恿李某辞职,并向李某抛出橄榄枝,开出李某在本公司更高的薪酬以及其他待遇,并承担李某尚未从原单位领取的、还没到期支付的工资。而动心的李某为了自己牟取更高利益,将原单位利益弃之不顾,一走了之。

拿到相关证据后的原单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在递交辞呈后立马走人,对该公司的损失难辞其咎。李某的行为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据该法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须与现工作单位对该公司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及《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现用人单位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据此,判决现用人单位赔偿该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6万元,李某赔偿该公司2.4万元。

 

上海劳动仲裁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禁止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与挖墙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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