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4月2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中学生在校期间打架致伤 学校不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02-20 10:20:1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362 ℃

【摘要】

中学生在学校内打架,造成学生人身严重的伤害,学校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学校如果已尽到了监管义务,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任某与马某是某初级中学的学生,是同班同学,未成年。马某因怀疑任某向老师高发其考试作弊,遂找了同学谢某、范某向任某报复。2015年3月某日中午,马某、谢某、范某三人在学校遇到任某,四人发生口角并共同到学校一隐蔽角落,互相殴打起来,造成任某身上多次骨折。

殴打后,三人因害怕出事,就将任某送到学校卫生室,学校将任某送往医院治疗。任某经住院治疗多日,用去医疗费用3万余元。

    任某认为学校对学生有管理的责任,学生遭到侵害,应当承担疏于监管的责任。遂将学校一并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

    初级中学辩称其已尽到了安全管理教育义务,且原告和其他学生在午休时间打架,逃避了学校的监管。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因涉案学生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纠纷发生在中午休息时间,地点虽然在学校,但学校对此不存在管理失职,且事发后学校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就医。因此,上海律师认为学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中学已经尽到管理义务,发生纠纷是在中午休息时间,双方均是学生,在学校隐蔽角落打架,目的就是躲避学校的监管,中学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任某要求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任某不服上诉,中院日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结束语】

    学校是学生生活、学习之场所,校方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与教育,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学校须对学生发生任何的损害均承担赔偿,学校只要责任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将无须对学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标签: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