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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的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上诉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上诉人的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上诉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原告小区业主与被告小区业委会及业主大会就2018年业主大会物业费调价决议公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业主获胜,诉请撤销物业费调价决议公告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业委会不服判决上述至二审中级法院,要求改判决议有效,二审争议焦点为业委会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情况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为,业主大会决议公告未双过半,根据《物权法》第67条之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至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还规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10次面积计算。根据前述规定,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在召集业主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对业主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两项进行统计。故根据庭审的调查事实,关于物业费从0.54元/m²调整为0.58元/m²的事项表决票及表决票汇总表中均未提及面积统计的相关数额,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故判决决议公告无效,予以撤销。 二审时,被告(上诉人)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由物业电脑下载的证据,证据内容为投票业主专有部面积统计结果表,辩称:上诉人自身存有各个户主对应的室号以及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在进行选票回收过程中,已经就选票对应的投票人、室号、专有面积进行了核实。尽管在公告决议内容时未将面积比例写入决议,然而这并不等于投票人所占的面积比例不达到法定比例。 另外上诉人称,无论是物权法或其他司法解释,仅仅要求业主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前提是人数、面积比例达标,而并不是要求业主大会表决的过程中,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决议之中。换言之,如果没有其他程序违法的事由,只要同意的户对应的面积达标即可。 请问:上诉人的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上诉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律师回答
尤辰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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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投票代表的面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比例,则投票会有效。问题是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是否能证明上诉人的上诉观点,这个就不一定了。

点赞(0) 2020-02-27
潘先生 提问于 4年 以前

上诉人的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上诉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原告小区业主与被告小区业委会及业主大会就2018年业主大会物业费调价决议公告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业主获胜,诉请撤销物业费调价决议公告得到法院支持,被告业委会不服判决上述至二审中级法院,要求改判决议有效,二审争议焦点为业委会提交的证据是否有效。情况如下:一审查明的事实为,业主大会决议公告未双过半,根据《物权法》第67条之规定,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至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还规定,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10次面积计算。根据前述规定,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在召集业主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对业主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两项进行统计。故根据庭审的调查事实,关于物业费从0.54元/m²调整为0.58元/m²的事项表决票及表决票汇总表中均未提及面积统计的相关数额,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故判决决议公告无效,予以撤销。
二审时,被告(上诉人)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由物业电脑下载的证据,证据内容为投票业主专有部面积统计结果表,辩称:上诉人自身存有各个户主对应的室号以及对应的专有部分面积,在进行选票回收过程中,已经就选票对应的投票人、室号、专有面积进行了核实。尽管在公告决议内容时未将面积比例写入决议,然而这并不等于投票人所占的面积比例不达到法定比例。
另外上诉人称,无论是物权法或其他司法解释,仅仅要求业主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前提是人数、面积比例达标,而并不是要求业主大会表决的过程中,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在决议之中。换言之,如果没有其他程序违法的事由,只要同意的户对应的面积达标即可。
请问:上诉人的证据是否有证明效力,上诉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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