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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吃人” 找谁赔偿?
发布时间:2015-11-07 07:07: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49 ℃

前段时间湖北商场电梯“吃人”的惨剧发生后,电梯的安全保障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然而类似的电梯事故是屡禁不止,关于电梯“吃人”的惨剧不时见诸报道,夹脚夹手、卷人衣物、突然逆行、人员跌落等时常造成飞来横祸。而发生事故时,该找谁赔偿呢?

电梯“吃人” 找谁赔偿?

10月24日,12点20分左右,一父亲带着一名4岁的男孩在在宝安区沙井街道京基百纳商场逛街,男孩跟着家长从二楼乘手扶电梯下楼,男孩站在扶梯靠近扶手边,正要到达底部时,孩子父亲听到孩子一声尖叫,随即发现左脚鞋子被夹进了站立位置与一旁挡板的缝隙中。

 

孩子的脚趾头被夹在扶梯的夹缝中,而扶手仍在高速转动。孩子疼痛得哭出声来,父亲立刻喊人停止电梯运转,并找来商场工作人员,商场工作人员听到求救后马上停了电梯,并有人报警求助,后在120急救人员的帮助下,孩子从电梯踏板缝中取出被卡的脚趾头。

 

沙井人民医院急救医生表示,他们接报后立即赶到事发商场一楼,此时电梯已经停运,但小孩的脚趾还卡在扶梯的缝隙里,很快,在大家的帮助下,采用撬开缝隙的方法轻轻地将男童的脚趾取出。入医院拍片检查后,发现其左脚大拇趾骨头已经被夹断,必须实施手术。

 

事发后商场派专人去医院安排治疗事宜,所需医药费用均由商场方垫付,并且已由商场申报了保险,有关保险赔偿金会由保险公司依照程序发放。

 

类似的电梯事故已经不少见,而那么频发的电梯事故,受害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沪律网上海侵权赔偿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不论事故发生原因为何,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尽到在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电梯的选用、电梯维护公司的选任、电梯出现故障时及时停用和警示,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在电梯“吃人”惨剧中,商场没有尽到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商场须得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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