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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期间为获贷款资格而伪造法院证明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2-04-28 20:28:45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340 ℃

一男子在和妻子的离婚诉讼期间,为了将还处于诉讼中的房屋用于抵押贷款,男子从淘宝上买了一份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假借离婚诉讼已经结束,房屋已经归属于自己为由,从而获得贷款的资质。该男子也为此行为付出了代价,承担了刑事责任。上海刑事律师表示到法院属于国家机关,伪造法院的任何具有对外效力的文件都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

孙某的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和丈夫孙某离婚。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二人离婚。上诉期内,孙某妻子提出上诉,法院向孙某送达了上诉状。其后,该承办法官接到公证处的电话,称他们收到了孙某的一份“裁判文书生效证明书”,觉得可疑。后经核实公证处传来的证明书照片,承办法官一眼便断定这份文件是伪造的,更何况法院并未向孙某出具该证明。随即,孙某被警方刑拘,后被取保候审。在法庭上,被告人孙某承认了公诉机关指控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事实。据孙某供述,他名下有一套房子,办理抵押贷款需要证明这套房子属于他一个人,不涉及其他纠纷。但因当时孙某的离婚官司还在二审中,于是他就想到了买一张证明书,证明一审判决书已过上诉期,并发生法律效力。“在淘宝网上,我把离婚官司的一审判决书给了淘宝卖家,花了100元,之后,我把这份证明给了公证处。”孙某说。经审理,本案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孙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在本案中,孙某为了办理抵押贷款而伪造法院的证明书,证明法院对自己的离婚案件的一审判决已经法律效力,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沪律网提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并且是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国家机关的公文是指由国家机关制作的,用于日常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和处理相关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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