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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裸照勒索女友还意图绑架女友的父亲,数罪并罚被判17年
发布时间:2021-03-08 19:08:5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602 ℃

一男子故意隐瞒自己已经离婚的事实,多次以拍摄的女友的私密照片被自己老婆发现为由,要求女友给自己转钱,还多次以各种理由借钱,共计有百余万元,而且该男子还不满足,在女友的家人报警后,男子还起意绑架女友的父亲,最终天网恢恢,该男子被判数罪并罚,被判了17年有期徒刑。

男子借裸照勒索女友还意图绑架女友的父亲,数罪并罚被判17年

孙某与李某在2007年就相识,两人各自婚娶后就不再联系。直到2016年6月,婚姻不顺的孙某隐瞒离婚事实再次和李某走到一起,在宾馆拍摄了私密照片,开始了长期的频繁往来。同年11月,孙某以手机内的裸照被老婆发现为由,称离婚要付分手费,否则裸照将被其老婆发到网上,向李某索要10万元,李某被迫转钱给孙某。此后的近三年时间,孙某又多次以工程需要、酒驾被抓、打人被抓等虚假理由向李某借钱,李某共计向孙某转账百余万元。2019年4月,不堪重负的李某多次拒绝了孙某的借款要求。孙某干脆直接将裸照发给了李某的母亲和丈夫进行威胁,李某的母亲收到裸照后直接报警。2019年7月,孙某起意绑架李某的父亲,随后孙某在网上多次发布信息自称是领导的司机,想将领导绑架了勒索钱,参与者每人可分50万元现金,得到了四名同伙的积极响应。7月31日上午,孙某带着先赶到襄阳的三名同伙进行踩点,中午时分一名同伙退出,晚上9时,孙某三人在计划地点蹲守李某父亲失败,返回宾馆后被抓。8月1日凌晨2时,另一名同伙在赶往襄阳的火车上被抓获。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威胁方法,强行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绑架罪,应数罪并罚。遂判决孙某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8万元。参与绑架的其他三名被告人均构成绑架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一年八个月、一年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问题1:如何看待本案中孙某以私密照片为要挟,要求李某转账的行为?

律师指出:孙某故意隐瞒自己已经离婚的事实,在和李某成为情侣后,拍下李某的私密照片,还以照片被自己所谓的老婆发现为由,要求李某转账,其行为基于《刑法》第266条和第274条规定,既构成诈骗罪,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一方面孙某虚构事实,让李某产生了错误的认识,而让李某转钱;另一方面孙某虽然是虚构照片被自己的老婆发现,但实际上也是在用照片在对李某进行敲诈勒索。

问题2:如何看待孙某在借钱未果后,将李某的裸照发给李某的家人进行威胁的行为?

律师表示:在这一行为中,孙某没有采用虚构事实和诈骗的行为,而是直接对李某及其家人进行威胁,从而获取财物,那么在此时孙某是构成了《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

问题3:本案中孙某在实施绑架这一犯罪行为上是绑架罪未遂吗?

律师解释到:本案中孙某及其同伙构成绑架罪,但不是未遂,而是犯罪预备。基于《刑法》第22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本案中,孙某及其同伙虽然准备绑架李某的父亲,但是在计划地点蹲守李某父亲失败后就被抓获,此时孙某及其同伙还没有着实事实绑架的犯罪行为,此时因孙某及其同伙意志以外的因素没能继续实施绑架的犯罪行为,其应当是构成绑架罪的犯罪预备,在绑架罪上应当比照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对孙某及其同伙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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