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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丧尽天良,竟偷窃尸骨用于敲诈百万巨款
发布时间:2021-02-13 21:13:2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736 ℃

两男子因为赌博欠下巨额债务,没有经济来源的两人动起了歪脑筋,竟然想到盗窃他人已故的先人的尸骨,用于敲诈百万巨款,最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两人最终都被抓获,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两男子丧尽天良,竟偷窃尸骨用于敲诈百万巨款

2020年10月,桂平市中沙镇一名群众到当地的派出所报案称:其父尸骨被人盗走,对方以对尸骨做法事影响家族风水和丢弃尸骨为由进行威胁,敲诈勒索188万人民币。该案涉案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桂平市公安局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专案组,最终锁定了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11月2日,警方将犯罪嫌疑人莫某和孔某抓获归案。经审查,两名嫌疑人因沉迷于网络赌博欠下了巨款债务,为了偿还赌债,2020年9月份,莫某和孔某密谋,商定盗窃莫某本村一商人家中已故先人的尸骨,以此要挟并敲诈其家属的钱财。9月下旬,两人购买好作案工具,驾驶摩托车到目标坟墓处,用工具挖开坟墓,将报案人父亲的尸骨盗走,随后将尸骨藏匿于某废弃坟穴内。过了几天后,两人用事前准备的外地手机号码多次拨打电话或发短信的方式给受害人,以对尸骨做法事和丢弃尸骨来威胁对方,提出要188万人民币才能赎回尸骨的条件。目前,莫某和孔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盗窃尸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执行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审查中。

问题1:两人盗窃尸骨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律师指出:《刑法》第302条规定了:“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条款系《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内容,从原来的盗窃、侮辱尸体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其针对的具体客体从“尸体”扩大为“尸体、尸骨、骨灰”,这也是因为“尸体”一次的范围较小,在本罪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行为人侮辱或盗窃的是“尸骨”或“骨灰”的,是否构成本罪就存在着争议。在本案中,两个犯罪嫌疑人盗挖他人先人的尸骨这一行为当然是构成盗窃尸骨罪。

问题2:两人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是既遂还是未遂?

律师回应到:《刑法》第274条规定了:“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敲诈勒索罪的本质是行为人以恶害相通告,使受害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受害人基于这种恐惧的心理,主动地将财物交付给行为人。在本案中,莫某和孔某盗窃了受害人已故父亲的尸骨,并且以对尸骨做法事影响家族风水和丢弃尸骨为由进行威胁,虽然做法事这种是属于迷信,但是从人们传统的观念来讲,死者为大,尤其是先人的尸骨,那是对整个家庭都很重要的,莫某和孔某的行为确实是敲诈勒索的恶意,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是两人还没有拿到敲诈的财物就被抓获,应当是构成未遂。

问题3:本案中的莫某和孔某是否需要数罪并罚?

律师指出:在本案中莫某和孔某分别存在两个违法行为,即盗窃尸骨和用尸骨来敲诈勒索,分别构成盗窃尸骨罪和敲诈勒索罪,因此在有两个违法行为的前提下,是需要数罪并罚的,依据《刑法》第69条规定的:“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来对两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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