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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婚外情 因被情人逼迫还“情债” 男子将情人杀死
发布时间:2020-09-28 09:28:0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37 ℃

【摘要】

卢某是个收入微薄的保安,但却经常吹嘘自己是经营大公司的,收入颇丰和资产数额巨大。因经常出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卢某认识了KTV小姐苏某,后卢某与苏某同居。一次意外苏某怀孕,为劝说苏某堕胎,卢某写了巨额的借条给苏某。虽然苏某把给钱这回事当真了,但卢某却从未想过要给苏某这笔钱。在苏某再三威胁下,卢某设局杀害了苏某。

发生婚外情 因被情人逼迫还“情债” 男子将情人杀死

【案情】

年近50的卢某有自己的小家庭,妻子和读高中的儿子。卢某早年下岗,后混迹于社会,长期没有正当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近年来,在朋友的介绍下,卢某在一家工厂做起了保安。虽然收入微薄,工作乏味,但卢某的生活可并不单调。在外,卢经常吹嘘自己经营着一家大公司,收入颇丰和资产数额巨大,而且喜欢经常出入KTV、酒吧等娱乐场所。

2017年某月,卢某在某KTV认识了做陪酒服务的苏某,看到卢某出手阔绰,衣着得体,并自称是公司老总,并偶尔为苏某买些服饰、化妆品等,苏某认为是找到了“摇钱树”。不久,卢某为苏某在外租借了套房屋让苏某居住,自己则隔三岔五的去苏某处过夜,两人过起了情人的生活。

2018年5月,苏某因与卢某同居期间意外怀孕,已有家事的卢某怎么能接受再多个孩子的呢?于是,他极力劝说苏某堕胎,并承诺给苏某大额的补偿。为此,卢某写下借条,载明卢某借苏某人民币50万元,于2018年8月底前归还。落款卢某签名、日期。

一笔“情债”就这样发生了!

可卢某本就是个社会混混,平时吃吃喝喝尚且困难,哪里来的钱再给苏某?可苏某并不这样想,她还一直幻想着拿了卢某给的钱,可以去过段潇洒的生活!因此,当发现卢某根本就没有想给自己钱时,苏某十分恼火。2018年10月某日,苏某找到妹夫一起到卢某家里讨债。这时,卢某的妻子才发现卢某外面有女人而且还为了他堕胎。

卢某向妻子表示,是苏某和她妹夫逼着自己写了欠50万元的借据,其实并没有欠钱,为此妻子与卢某去当地派出所报警,称苏某敲诈勒索。虽然报了警,但苏某仍不依不饶,扬言要去卢某的单位和户籍地居委会,让卢某名声扫地,还要让卢某离婚等等。

2018年12月某日,卢某称要把50万元给苏某,并约苏某晚上在某旅馆见面。凌晨1时左右,苏某到旅馆某房间,因之前喝了点酒,苏某一进门就让卢某还钱。卢某哪里有还钱的想法,他只是想再与苏某发生性关系。无奈苏某就是不从,还一直纠缠钱的事情,在相互推搡中,苏某把卢某的双手、脸上及腹部都抓伤了。

恼羞成怒之下的卢某把苏某推倒在床上,掐住苏某的脖子,用被子捂住她脸部,并且用苏某脖颈上的挂件绳子打一个活结使劲拉了几下,然后卢某又找来一个枕头压在苏某的头上,直至苏某完全不动了,卢某坐在床边抽了根烟后穿好衣服,就关门离开了。

事发后,卢某逃离现场,乘座火车到浙江某地避难,期间他告诉朋友李某可能把苏某弄死了,李劝其自首。之后,卢某又打电话告诉自己的姐姐出事了,姐姐劝他自首,并打了派出所的电话,之后在姐姐等人陪同下,卢某至派出所投案自首。

 

【分析】

律师认为本案涉及3个焦点,1、卢某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2、卢某是否有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奸罪?3、卢某自首行为是否可以免除一死?

一、卢某是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

卢某先是把苏某推倒在床上,然后掐住苏某的脖子,用被子捂住她脸部,并且用苏某脖颈上的挂件绳子打一个活结使劲拉了几下,之后卢某又找来一个枕头压在苏某的头上,直至苏某完全不动了。卢某这时并没有直接离开,而是坐在床边抽了根烟,在确定苏某已经死亡后,才离开的现场。可见,卢某是以追究苏某死亡为目的,并非只想伤害苏某,而在过程中失手杀死苏某。因此,卢某具有故意杀人的犯意,不是故意伤害。

二、卢某是否有强奸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卢某虽然有想和苏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与苏某发生争吵和推搡的原因却是还钱,因此卢某并没有事实强奸这个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三、卢某自首行为是否可以免除一死?

卢某故意杀害苏某,其事后害怕被判处极刑,在亲戚的劝说下出于保命的目的,去派出所自首。但刑罚中设定自首这个情节的目的,也正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能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因此,卢某自首的目的虽然不是为了苏某,而是为了保命,但也符合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杀死一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卢某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卢某犯罪后果严重,应予严惩,鉴于其有自首情节等,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据此,判决被告人卢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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