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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杨文彬受贿被公诉
发布时间:2020-04-18 14:18:2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4 ℃

7月18日上午,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来宾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杨文彬涉嫌受贿罪一案。上海辩护律师强调到: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任何的贪污和受贿行为都将会被严惩,即使涉及的金额数量再少,也是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宾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杨文彬受贿被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19年间,杨文彬先后利用担任来宾市人民医院副院长、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耗材采购及款项拨付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并收受项目负责人杨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等19人送给的好处费,其中最少为2万元,最高为200万元,共计502.3万元。为规避风险,杨文彬将李某某送给的200万元好处费,暂存于李某某处,待其想到稳妥办法后再取走该款。但截止案发时,杨文彬未从李某某处取走该款。案发后,李某某将代杨文彬保管的200万元,退至监察委账户,杨文彬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177.6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杨文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目前,该案已审理完毕,法庭将择日作出判决。

上海辩护律师指出:本案中,杨文彬作为来宾市人民医院院长,由于来宾市人民医院属于公立医院,所以杨文彬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之便受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由李某某代为保管的200万元,也属于杨文彬受贿的数额。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沪律网提示: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仅包括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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