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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与人通奸,公公抓奸并游街示众
发布时间:2018-08-18 22:18:3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414 ℃

公公得以儿媳和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带着几个人去抓奸,抓奸后将两人强行带着街上游街示众,最终被检察院以强制侮辱罪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刑事律师指出要注意强制猥亵罪和强制侮辱罪的对象不同,强制猥亵罪的对象也可以是男性。 

儿媳与人通奸,公公抓奸并游街示众

前不久,巢湖检察院公布的一份起诉书显示,女子戴某甲及尹某甲被以强制侮辱罪提起公诉,该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尹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方法在公共场所聚众侮辱妇女,致被侮辱妇女轻微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侮辱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依法审查查明,戴某甲得知其儿媳妇吴某某(化名)与刘某某(化名)可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与被尹某甲等人商量,决定于到刘某某家捉奸。当晚10时许,戴某甲、尹某甲纠结了七八个人来到刘某某家门口,破门而入后一哄而上殴打吴某某和刘某某。并强行将未穿任何衣物的吴某某和仅穿短裤的刘某某带上轿车,准备驶往吴某某娘家。当车行驶集镇时,戴某甲与尹某甲等人突发奇想,强行将吴某某拖下车后,戴某甲大声呼喊引来了周围多名群众围观,意图羞辱吴某某。当地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至现场,在民警解救吴某某和刘某某过程中,遭遇戴某甲、尹某甲等人阻止。民警在现场经过数十分钟的劝说,方将吴某某、刘某某带离现场。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吴某某、刘某某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沪律网提示:强制猥亵罪侵犯的是他人的性自主性,主要表现为性羞耻心,要注意强制猥亵辱罪的对象可以是女性,也可以是男性,因为男性的性自主性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强制侮辱罪侵害的对象只是妇女。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尽管吴某某与刘某某存在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是通奸本身不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而应当从婚姻法以及伦理道德角度进行惩戒。而戴某甲等人将吴某某裸体游街,侵害了其性羞耻心,构成了强制侮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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