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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源市11·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8-08-06 22:06:2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27 ℃

酒是现代人们的日常消费品之一,巨大的利益也让很多人动起了邪念。广东省河源市在去年就发生了多人因假酒中毒而死亡的事件,在公安机关的努力下,一举查获了生产假酒的窝点,等待涉案人的将是法律的严惩。上海刑事律师认为衣食住行是人们生活的基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必然要加以严厉的打击。

广东省河源市11·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7年8月中旬,犯罪嫌疑人李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设立制作假酒工厂,向犯罪嫌疑人孟某采购没有任何检验报告的酒精,聘用其他犯罪嫌疑人大肆在制假窝点生产假酒。2017年9月至11月,共制造假酒五批次940箱左右。深圳某酒业公司股东肖某等人,在明知生产假酒的情况下,向李某“投资”,并共同销售获取利润分成。2017年11月18日至23日,在犯罪嫌疑人杨某的酒吧内,多名顾客饮用了其采购的“菲朗氏调配威士忌”“法利雅调配威士忌”假酒后,出现甲醛中毒症状,造成3人甲醇中毒死亡。案发后,河源市公安机关陆续将李某等26名涉案人员抓获归案。12月25日,源城区公安分局以李某等13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批准逮捕,源城区检察院于12月29日对该13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对其余涉案人员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查中。广东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案被害人员众多、社会关注度高,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继续跟进此案,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完善相关证据材料,并建议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动员相关涉案人员赔偿被害人,妥善化解社会矛盾。

沪律网提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侵害的不仅是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权利,而且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本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相比,涉及的犯罪对象和范围要小一些。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上海刑事律师表示: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必然也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像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用酒精制造假酒,并导致多人死亡,情形特别严重,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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