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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手术后离世,医院被判赔偿40余万
发布时间:2017-11-29 22:29:44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5,150 ℃

近年来医闹事件屡见不鲜,舆论一方面谴责家属为难医护人员,另一方面谴责医生不负责任。去年,只有9岁的红某,由于骨折进行了手术,却因为术后处理观察存在过错而不幸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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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4日,年仅9岁的红某在渭南时,乘坐摩托车不幸遭遇了交通事故,造成了右踝骨骨折,事故发生后,红某立刻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简单的包扎固定,为了得到更好的治疗,第二天家人便将红某转到了西安一家医院进行救治。小红在全身麻醉的请况下进行了手术,2016年3月8日,家属书面决定放弃对红某的治疗,医院尊重家属的决定,然而,手术后第32天,红某死亡。

红某家属十分悲痛,之后红某父亲将该医院起诉,要求该医院赔偿各种费用共计63万元。法医经过鉴定后认为,红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在对小红术后的处理观察中存在过错,虽然被告医院在对小红的手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但其术后观察的过错与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医院则认为,经过鉴定可以证明,其在手术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同时家属事先放弃了对患者的治疗,后患者死亡与医院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过审理后,判令被告医院一次性向红某家属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40余万元。

沪律网提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虽然在手术中没有过错,但在手术后处理观察中存在过错,属于医疗活动的范围,且与红某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于红某家属放弃对于红某的治疗,家属是否放弃治疗应当是根据医生的建议做出决定,因此,医院的辩称不合理,医院应当向红某家属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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