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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小三”后发现,其情人竟是逃犯
发布时间:2017-11-28 22:28:4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48 ℃

现代社会的公民对于出轨、小三等深恶痛绝,近乎人人喊打。但也有一些人是由于对象的欺骗,使得“被小三”,即其本人并不知道交往对象已经有了家室。近日,江汉公安便在清查酒店治安时,发现一名“被小三”的女子,其交往对象竟是网上追捕的逃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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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2岁的邹某是监利人,2016年12月的时候,利用合同方式诈骗了他人10余万工程款,事后携款逃逸,被警方列为网上逃犯,邹某逃跑时并未带走妻儿。在逃跑刚开始,邹某整日提心吊胆,生怕被警方发现。过了一段时间按,邹某自觉风声已过,手中有钱的邹某便开始寻花问柳。

由于其本人身份被网络通缉了,于是邹某便冒充同乡村名,用假的身份证谎称是一名富翁。2017年3月初,邹某结识了29岁的孝感女子黄某,邹某见黄某清纯可人,便向黄某吹嘘自己是名工程大老板,来此出差,已经离异多年,在邹某的追求下,黄某很快便和邹某确立了恋爱关系。

今年4月份,邹某和黄某在江汉复兴一村一带的宾馆开房,不巧碰到了江汉公安分局针对宾馆进行的治安消防隐患清查。邹某由于心中有鬼显得神色慌张,假意热情的招呼民警。邹某主动将身份证递给民警,并向民警解释,黄某是其妻子,二人是从荆州来此办事的。不料正是邹某的油腔滑调,使得民警对此二人更加怀疑。

于是民警分头查问,结果黄某却答不出男子的真实身份和家庭住址。随后民警将二人带到派出所核查,民警开始只以为是一起嫖娼事件,结果却发现邹某是荆州警方通缉的诈骗逃犯,目前邹某已被抓捕归案。

沪律网提示: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中,邹某以合同方式诈骗他人10余元工程款,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同时侵犯了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携款私逃,性质恶劣,已经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法院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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