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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吸烟被拍,男子打伤拍照者被拘
发布时间:2016-12-24 23:24:02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90 ℃

公民的素质在不断提高,维权意识也不断加强,也开始采用有效的维权手段。然而还是有不少公民对自己不正当行为不以为然,甚至出手伤人。

在济南西站,一男子徐某对另一男子贾某大打出手,原因是贾某非要给徐某拍照。贾某对民警说其拍照原因是徐某在公共场合吸烟,且贾某前去劝阻还受到辱骂,这才打算拍照取证。目前,警方对徐某进行了行政拘留。

公共场所吸烟被拍,男子打伤拍照者被拘

2016年10月15日,来自江苏省沭阳县的徐某在济南西站购买车票准备回徐州老家,在排队过程中一直吸烟。排在徐某后面的贾某,也是在济南西站准备购买前往长春的高铁票。排队过程中,贾某发现徐某正在吸烟,一方面,贾某最近感冒,闻到烟味喉咙不舒服;另一方面,公共场所也有禁止吸烟的规定。于是,贾某前去劝阻徐某的吸烟行为,谁知徐某不但不听劝阻,还对贾某进行辱骂。贾某见劝阻无效,便打算拍照取证,让警察来处理。

谁知,贾某还没有等到警察过来,看到贾某拍他的徐某便向贾某走来,二话不说打了贾某一拳。紧接着,徐某又对贾某打了几拳,踢了几脚。贾某在此过程中回了一圈,这一行为显然激怒了徐某,徐某将贾某打倒在地,拳脚相加。贾某爬起来向 自动售票机的方向跑,徐某仍然不依不饶,扭着贾某的脖子再次将其摔倒在地。

直到警察赶来才分开二人,贾某当场出现头痛、头晕的症状,腰部也有疼痛的感觉,头部也受了伤。警方立即将贾某送往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徐某因殴打他人被民警行政拘留。

沪律网提示:公民在劝阻他人或维护自己权益时,一定要先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徐某在受到贾某劝阻后,不但不听,反而辱骂贾某,之后发现贾某对其行为拍照时更是不依不饶,对贾某大打出手。已经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关打架斗殴的规定,构成了恶意殴打他人,并造成他人受伤的结果,应当依法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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