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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拖欠工资监事 为补损失 铤而走险
发布时间:2016-11-22 23:22:59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3,128 ℃

【摘要】公司监事陆某某每月5万余元工资看似光鲜,却成了空头支票。陆某某另立名目从公司获取款项,用于自己买房。东窗事发,被公安机关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2013年5月被告人陆某某担任汉某实业监事。2013年6月18日,被告人陆某某以向上海洲某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责人胡某某支付疏通费为由向公司申领了50万元现金,后予以截留侵吞,于次日存入其个人名下工商银行帐户,后于同月25日用于支付个人买房费用。陆某某共以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疏通费为由,先后向公司申领了人民币30万元、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两笔现金后,予以截留和侵吞,用于支付个人买房等。

陆某某称30万元在工作期间已支付公司各项营销费用,且公司尚未支付其工资,其垫付费用也超过30万元。2014年3月12日,陆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于同月28日向公安机关退缴了50万元。法院认为其中30万元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尚不充分,因此认定职务侵占金额50万元,由于陆某某进行了退赔,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分析】公司高管及销售人员,常常会有大额现金的支取和领用,在掌握大笔现金的时候,贪婪往往会让人做出错误的决定。虽然本案当事人被公司拖欠工资,影响了其生活支出,但选择通过虚报经费的手段获取本应当合法的收入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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