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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
发布时间:2016-06-10 10:10:06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1,303 ℃

概念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

 

(一)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二)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莸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大损失的。

 

(三)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本条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解得十分清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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