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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通过 取消嫖宿幼女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律入刑
发布时间:2015-08-29 16:29:54作者: 沪律网浏览量:2,427 ℃

    刑法修正案(九)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9日经表决通过。此次刑法修改的焦点之一焦点是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刑责。另一是取消嫖宿幼女罪,今后对此类行为一律适用刑法中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

    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本次刑法修改后,相关条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刑责。

    嫖宿幼女罪是指刑法原第360条第2款的规定,即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款是中国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增加的规定,使得嫖宿幼女罪成为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

    据知,中国在上世纪90年代严打卖淫嫖娼时,实践中发现有幼女涉及其中,卖淫组织者故意隐瞒幼女年龄,不少嫖客便借此声称不知道对方是幼女,以图逃避强奸罪的处罚。为更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1997年中国修改刑法时增加了嫖宿幼女罪。但近年来随着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典型案例,围绕嫖宿幼女罪的争议较大,各方关于取消该罪名的呼声不断。

    上海刑事律师指出:此次刑法修改取消了其中关于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对这类行为可适用刑法第236条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不再作出专门规定。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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