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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发布时间:2016-04-21 10:21:48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317 ℃

概念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其具体犯罪方式,律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

   (二)过失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过失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险性或者社会危害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

    在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

   (一)行为人实施了以其他危险方法,即除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采用的犯罪方法与放火、爆炸等方法的严重危险性显然不相称,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符合该罪客观特征。

   (二)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未造成危害结果或者危害结果不严重,均不构成该罪。

   (三)严重后果必须是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造成。

   (3)主体要件

    该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使用其他危险方法可能发生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结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这种严重结果可能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结果。这两种过失对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均持否定态度,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其发生。这一特征是行为人负有刑罚处罚的主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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